唐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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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随着建筑物使用时间的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的风险也逐渐增加。近年来,建筑物脱落、坠落致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的责任该如何界定与划分?民法典规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作为管理人的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推定其对建筑物存在管理瑕疵,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可见,物业服务方对建筑物负有维护义务、对全体业主(含外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广大物业服务方应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精细化水平,让业主住得安全、安心,共同守护“安居”小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可见,物业服务方对建筑物负有维护义务、对全体业主(含外来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广大物业服务方应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精细化水平,让业主住得安全、安心,共同守护“安居”小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回复于 2023-02-20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