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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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都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于 2023-03-01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