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我姐让她朋友帮拿一下快递,她拿到后给了我姐,然后她邀请我姐去逛庙会,然后去的路上她的手机从口袋里掉了,她就让我姐陪她手机
回复:第一种情况:如果当事人的手机放在别人处,或者别人借走了当事人的手机,而别人弄丢了,那么弄丢手机的一方是有责任的,而且要负主要责任,因为丢手机的一方并没有主动将手机交给弄丢手机的一方保管,弄丢手机的一方是应该赔偿的,除非对方不追究;可是如若丢手机的一方已经要求获得赔偿,但是对方拒不赔偿,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第二种情况:如果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捡到手机不归还是否违法
捡到手机不归还是否违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捡到手机不归涉嫌侵占他人财产,获取不正当得利,如果数额不大,不当得利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数额较大的,拾得手机者拒不归还的将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派出所压手机有什么用
派出所压手机是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对于扣押的手机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手机被扣押的。如果仅仅是作为被羁押人员的随身物品,这个会直接放在保管箱中,不会有人去查看信息,如果不是非法所得可以拿有签字的扣押清单找相关部门取回,全部结案后,按照清单返还当时所扣押的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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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18:40
和朋友去酒吧喝酒,朋友酒后闹事,我当时喝晕了,没动手没起哄,现在朋友拘留了,当时我喝晕了被家人接走了,警察让第二天去,我去了但警察没搭理我,让我一直等,到下班了也没搭理我,请问后面还会找我事吗?
回复: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题主即不在场,也没有动手,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
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或者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过;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其他危害后果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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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5 15:32
我是高中生同时也是一个学生群的群主,前天群里面有骂人的我没有及时处理,被群里的人搬到了抖音上,学校的老师找到了我,要给我记处分,更气的是除了我以外那些骂人的在群里的那些人一点事情都没有,只有我成了替罪羊,原因就是我不是关系户,没给老师送礼,老师就让我成替罪羊,我既没有骂他们,也没有顶撞他们,就是一个群的群主,就让我全权负责,给我记了一个大过,并让我回家反省。
回复:微信群里被骂,群主要担责吗
1、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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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1:37
五险一金私立学校三年没给我买,需要什么材料去哪举报
回复: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期》都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五险。如果用人单位用各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缴纳,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登记。首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五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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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 22:45
学校领导要翻学生的书包但没有经手
回复:违法。
1、教师有权检查学生是否带手机上学等行为,但教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翻看书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了。
2、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其中包括“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和“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与老师翻看书包的情节有所温和。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做出有效判决。
学校没有权利翻学生东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除非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因法定事由可以搜身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这样做。教师在学校翻学生的东西,首先要征求学生个人的意见,不然就是侵犯个人权利,除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司法机关,任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不得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搜查他人私人财产。如果其书包内包含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那么可能性质更为严格,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确实有必要搜查书包等学生个人财产那么应当有公安机关进行。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任何人均不得随意搜查、没收公民的私人物品,违者属违法行为。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可向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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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9:02
护肤品拆分塑料膜影响二次销售吗
回复:如果确定是全密封,拆开之后无法复原,那这是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这种情况对无理由退货服务维权的发起有影响。可以和卖家协商,或者进行包装折价的沟通。
塑封膜,又称热裱膜、护卡膜、护贝膜、过塑膜,是用于生活中照片、文件塑封膜的好帮手。塑封膜,需要配与塑封机加热使用,不同的厚度需要参考不同的塑封温度,与塑封机的压力和速度、塑封膜的厚度有关系。
塑封膜的优点是:防潮防尘防褪色,保护文件和照片,长期使用。塑封膜又称护卡膜,过胶膜。用来将纸张进行塑封的材料,一般含塑胶成分。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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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1:07
没有犯错加入身边朋友问你要身份证照片给她了 然后她不回信息 后期万一出事了 我用不用担责任
回复:有风险,但不用承担责任。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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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00:39
在学校丢了九百元,想问问报警的话能不能处理
回复:可以报警,但是并未达到立案标准。【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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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8 18:18
17岁在校读书,被社会无业青年强迫发生关系,第一次是强迫,后续发生过几次是自愿,这样是否违法?
回复:第一次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构成罪了。
第二次自愿跟他发生性关系,如果已满14周岁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第二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未满14周岁,仍旧构成罪。
【法律意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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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3:20
退伍在校大学生校企合作专业的学费待补偿问题
回复:据了解,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在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每学年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扩展资料:
办法内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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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