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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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其中第(一)项则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回复于 2023-05-05 20:53
北京市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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