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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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据此你享有对选中房屋优先购买的权利,并负有在约定的时间与开发商诚信磋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而开发商享有收取定金的权利,负有在认购期内为你保留房屋,并不得再另行售于他人,即保证与你诚信磋商、签订认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只要双方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诚信磋商,就履行了认购书的义务。本案中,你在签订意向书后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同时与开发商就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积极进行了磋商,你们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
其次,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之规定,你们双方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其次,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重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之规定,你们双方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回复于 2023-03-14 1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