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笔,2015年3月13日借出款100万,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2016年3月13日到期还本金。第二笔,2015年3月16日借出款100万,约定月息2%,按月付息,2016年3月16日到期还本金。第三笔,2015年5月25日借出款150万,约定月息2%,2015年7月25日到期还本金及利息。对方还款时未指明对应哪笔款项,也未指明是还利息或本金。对方分别于(1)2015年5月6日,还款62000元;(2)2016年2月2日,还款300000元;(3)2017年6月17日,还款500000元;(4)2017年11月27日,还款1300000元;(5)2018年1月13日,还款1046685元;(6)2022年1月26日,还款131290元。请问:1、如何计算本金及利息的抵充顺序;2、三笔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回复:1、对于第一笔和第二笔借款,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当期利息为:(100万 * 2%)= 20,000元/月,两笔借款共计24个月,合计利息为(20,000 * 24)= 480,000元。还款时未指明还本还是还息,按照一般约定,多数情况下还息后再还本,因此先将对方的还款依照利息抵充,剩余金额则抵充本金。具体的抵充顺序为:
- 2015年5月6日所还款项:第一笔借款的前3个月利息(20,000 * 3 = 60,000元)
- 2016年2月2日所还款项:除去2015年5月6日的还款项外,剩下的利息(480,000 - 60,000 = 420,000元)
- 2017年6月17日所还款项:第三笔借款的利息及本金(150万 * 2% * 2个月 = 6,000元,加上本金150万,共156万元)
- 2017年11月27日所还款项:除去2015年5月6日、2016年2月2日和2017年6月17日的还款项外,剩下的利息和本金(200万 - 60,000 - 420,000 - 156万元 = 1,364,000元)
- 2018年1月13日所还款项:除去前五次还款的所有金额外,剩余本金(100万元)
综上所述,对方总共还款(62000 + 300000 + 500000 + 1300000 + 1046685 + 131290)= 2609975元,其中(60,000 + 420,000 + 1,364,000 + 100万)= 1,944,000元已经抵充了利息和本金。剩余的(2609975 - 1944000)= 666,975元则需要归还。
2、三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期算起,应在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16日和2018年7月25日前提出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在这之前进行还款,这些还款就被视为已经承认了债务,诉讼时效也就无效了。因此,在对方所进行的所有还款之后,借款人已无法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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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