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了一家小型超市,2023年1月30号有人在我的超市购买了一袋6元钱的面条(他保存有购物小票),回家后微信告诉我面条过期,要求赔偿1000元,我在微信上与其联系,提出10倍赔偿,他说不行,要求我赔偿1000元,我没有同意,他将我起诉至法院,法院下达了传票,3月1号开庭。我与他之间有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上他说买的面条过期了,并拍了一个照片(照片上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3月17号,常温保存4个月,冷藏保存8个月),面条没吃,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请问法院会支持我赔偿他1000元吗?我可以不去开庭吗?
回复: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近些年,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提供饮食服务的商家随处可见,但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和快捷感受的同时,有些不良经营者偷偷售卖过期、变质食品,赚取黑心钱,消费者一旦不慎购买食用,将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为此,国家加大了对这一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了专门的惩处措施,那么,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不管消费者所购商品价格为多少,若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商品,都是有权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
综上所述,关于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不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都有着具体标准,凡是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经营者,处以产品价值金额两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消费者可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金,赔偿金额最低为1000元。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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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2:11
17岁在校读书,被社会无业青年强迫发生关系,第一次是强迫,后续发生过几次是自愿,这样是否违法?
回复:第一次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构成罪了。
第二次自愿跟他发生性关系,如果已满14周岁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第二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未满14周岁,仍旧构成罪。
【法律意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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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3:20
请问父母有没有资格私自给已成年的孩子接广告
回复:法律分析:
没权。就算是父母,也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限制儿女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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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6:49
农村买了房子,,现在不想要了,当时合同随便写的,,,现在不要房子了,钱能要回来吗
回复:法律分析:
如果是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肯定不能要回去;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那还是有可能要回去。卖出去的房子能不能要回去,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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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7:31
请问跟团旅游 15个人的团 一直放在车上的平板被偷了加上一只苹果笔一共三千五左右 下车的时候我也没有拿离开车子过 这种情况旅游团需要负责任吗
回复:实践中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游客丢失物品的责任,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是否对游客携带物品的保管作出明确约定。如果作出约定的话,物品的保管就属于合同的一部分,旅行社未能保管好游客的财物,就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在没约定的情况下,游客的行李是否处于旅行社的控制之下,是否明确交旅行社保管。对于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由于完全处于游客的控制之下,旅行社只要尽到一般情况下正常的提示、警示、告知义务,就不应该对游客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只对交由其管理的财物负有责任。
3、旅行社在保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和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通常情况下只是就交通、住宿、景点等收费收费项目作出约定,其中并不包括保管游客的行李,双方一般也并未就此作出约定,保管游客物品就只是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两条,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只有旅行社对保管游客财物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这样即使在旅行社因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物丢失,在游客未“声明”的情况下,便可按照普通物品赔偿,可以大大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是否依法尽到危险提示义务。这是个法定义务,旅行社如果没有尽到该项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就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提出了要求,无论是在上下车、游览、住宿等任何情况下,都要尽量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5、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要求旅行社对“危险情况”采取防范措施,但该措施应当理解为旅行社可以尽到的,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自己不可能采取的措施,无限制扩大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事件,如交通事故、抢劫、传染病等。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对旅行社采取何种防范措施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各类执法机关的理解上往往存在较大的偏差,因此法院的判决和旅游质监所的处理结果也就差别较大,加之旅行社与游客相比,处于相对的“强势”地位,结果旅行社往往承担着较重的责任。
2005年7月,某公司为奖励本单位的5名优秀职工,为其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精华游,每到一处景点旅游或餐厅用餐,导游都提示游客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但到南京图库后,还是有游客将行李放在车上造成丢失,游客以行李中有高档衣服等用品为由,向旅行社提出高额赔偿7000元,在与旅行社交涉未果后,将旅行社起诉之法院。
法院判决认为,旅行社工作人员已经明确告知游客带好自己的贵重物品,而留在车上的就应视为普通物品,既然旅行社同意游客将普通行李放在旅游车上,就对存放的游客行李有保管义务,旅行社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游客行李丢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经济损失400元。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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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7:34
你好,网络上骂人可以立案吗
回复:你好,对于网上骂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可以立案的,其行为若造成后果严重,行为人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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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9:10
高中强制学生剪头发违法吗
回复:学校没有权利强制学生剪头发。也就是说强制学生剪头发是违法的。学校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利。
学校有学校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都有权利去说不。学校要求学生剪头发,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这是一种损害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的行为。尤其是针对一些爱惜自己长发的女同学,让学生剪去自己的头发,真的是让学生无法接受的一件事情。每一个人都有自己选择的权利,所以学校这样的行为值得思考。剪头发样的行为应该在征求学生意见后去实施。虽然学生在学校需要接受学校的管教,但是如果学校将学生和自己看成上下级,指导与被指导这样的关系的话,然后去强行实施一些学生抵触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不仅违法还需要改正。也许因为学生年轻,有事情自己根本无法下决定,为了不影响学生的学习,学校干脆就下达这样的剃发令。其实这是一种强制行为,是一种非常不正确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表面上看去确实是为学生好,希望他们能够一心扎到学习上,但是更深层的意义时伤害了他们心灵,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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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06:08
退伍在校大学生校企合作专业的学费待补偿问题
回复:据了解,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应征入伍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在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每学年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扩展资料:
办法内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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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