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p黑白照进行辱骂,并发私信进行辱骂
回复: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且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如果这种行为对您造成了困扰和伤害,您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保留证据:收集并保存相关的截图、聊天记录、私信等证据,以备向相关部门或机构申诉或进行法律维权时使用。
尝试与对方协商:有时候对方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伤害性,您可以尝试私信回复对方,表达您对他的不满,并对其行为的不当性提出批评。如果对方能够道歉并停止这种不当行为,您的问题可能会解决。
向相关平台或机构投诉:如果私信反馈无果,您可以向涉事平台或机构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便平台或机构将此加以处理。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前三种方式都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并且您感受到了伤害,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寻求维权。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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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03:22
家庭资金矛盾,三年时间,土地流转资金侵权,迫使我无法生活消费!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政策包括:要更加的完善征地制度,缩小征地法人范围,探索制定征收法人目录,严格法人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完善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要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租赁、入股的能力,明确进入市场的途径。要更加的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的制度,询问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自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情况,改革宅基地的审批制度。
《2020农村土地最新政策》规定: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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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04:54
背地里辱骂别人算不算犯法?
未经过别人同意 私自 将别人正脸照或视频乱发 算不算侵权?
回复:法律分析:
拿人家照片做表情包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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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20:40
您好,是这样的。我制作了一张图片,样式为报纸,这份报纸里人名地名都是架空的,不作商用不盈利,但会在微博公开发这份报纸(图
片)。其中引用了两篇百度上搜
索到的文章,并标明了出处和作
者。另有一栏,依据公安部官网
出台的新规定,虚构了一则案
件,并标明此为虚构。请问这样
子,我有侵犯到原作者权益吗,
虚构的案件有没有触犯到什么
回复:您好,转载别人的图片注明出处了侵权看实际用途。
如果没有商业营利目的,并且注明出处,不损害作者名誉、财产、权利,则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有以下特征:
1、合理使用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2、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合理使用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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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0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