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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份租房,签订半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订合同,口头约定再续订半年,缴纳半年房租,现在想退租,房东不愿退剩余的房租。请问可以收回剩余的房租吗
回复:租房没有续签合同可以随时退房。因为合同期满后,双方即可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租房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可随时解除。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要在合理的期限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时间安置住处。 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扣除押金 一般来说,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租,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租房时交纳的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押金: 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就租房期限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约定押金,并签订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没有定期交纳租金。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承租人,不得无故扣押;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如果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但扣除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产纠纷 | 2023-02-16 15:47
你好,我暑假在微店购买了一家商铺的商品,一共有4个,他没有发货,现在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今天通过咨询微店客服已知该店铺已提钱跑单了,请问这个需要怎么处理?
回复:你好,消费者在遇到退款问题时,可以选择和商家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综合 | 2023-02-16 12:47
和前夫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我承担三万元,其余归男方偿还,房子和房贷也归男方,前夫去世,共同债务还需要我偿还吗?
回复: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前夫去世的,遗留下来的债务按实际情况处理。如果前夫遗留下来的债务只是个人债务,那么要用个人财产清偿。如果有继承人继承其财产,那么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没有继承人的,那么该债务就会消亡。但是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前妻就要在前夫死后继续偿还。 一、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有哪些 1、首先,第一个原则就是继承人必须在接受继承的前提之下。只有在继承人同意接受继承之后,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才可以由继承人来进行负责,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如果行使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也要履行继承遗产中所存在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人不接受继承,则不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第二个原则就是清偿的债务要在一定的额度之内。被继承人生前还没有清偿的债务不能超过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的范围之外,意思就是说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必须可以偿还相应的债务,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范围,继承人对于超过的部分可以不用偿还。 3、第三个原则就是保留必要的部分。如果继承人因为特殊原因,自身缺乏可以劳动的能力,并且没有任何的生活经济来源,对于这样的情况,就算是被继承人中的遗产不可以把全部遗留下来的债务给还清,也要给继承人留下一定的遗产。这样的做法是出于对人权的保障的要求。 4、第四个原则就是被继承人的债务和被继承的遗产必须连带在一起。 5、第五个原则就是,对于债务的清偿要有一定的顺序。 二、遗产未分割能被法院执行吗 遗产未分割不能被法院执行,只要不继承遗产,就不需要偿还死者的债务。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以遗产价值为限: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在清偿死者的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可不必清偿,例如死者有遗产1万元,债务有1万2千元,继承人在清偿债务时只以死者遗留的1万元遗产为限,对超过遗产价值的2千元债务,继承人可不予偿还,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灭。这就是限定继承原则。 另外,清偿死者的债务,应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例如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财产应优先于执行债务。 遗产被分割后死者债务的清偿:在现实生活中各继承人可能未清偿债务,遗产就被分割完毕了,那么在处理死者的债务时,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房贷人中途死亡房贷怎么办 1、继承人继承房产 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那他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要继承其贷款债务。贷款人的遗产应当被用来偿还其生前债务和应缴纳款。 对于超出其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偿还。也就是说贷款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将其贷款等债务偿还。 2、继承人放弃继承房产 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死者留下的遗产,那死者留下的贷款债务也会被一并放弃,继承人不需要偿还。 不过,如果按揭抵押贷款的房子还没有办下来产权证的,房产由开发商处置,同时开发商也因为担保责任的关系需要为死者偿还这些银行贷款。 如果已经办好产权证的,银行则会将死者按揭抵押中的房屋进行拍卖,用拍卖所得来抵偿房贷。不足部分银行也不能再追究,多出部分继承人也没有权利再继承。 3、其他特殊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特殊情况。最典型的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洪水等造成的房屋倒塌。那么这种情况下还用继续还钱么?当然用,房屋只是贷款中的抵押物,抵押物是否存在并不影响债务偿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债权债务 | 2023-02-16 11:44
我们已经交付定金约定的是全部货物但是卖家不想卖了 只给了我们一部分货物这部分货物已经超过定金并约定退还定金但都是打电话聊的细节 我们应该怎么办
回复:付了定金,卖家却不想卖了,怎么办?   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预付款不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   定金与订金不同。订金是指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综合来说,订金可以退,而定金则不可退。定金支付后,支付首期款的期限,以定金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纠纷 | 2023-02-15 21:50
法院冻结资产后发放的生活费被负债人存成了死期,共三万,现在有人起诉负债人,将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卡冻结且三万全部划走,请问怎么把这些钱要回来
回复:法律分析: 法院冻结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可以向法院申请生活费。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债权债务 | 2023-02-15 22:05
男方不让看孩子,当地律师让偷走孩子在起诉男方,把孩子藏起来,是协议离婚的,迟迟不敢做,
回复: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怎么处理? 女方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探视权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一些不利于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当事人的探视权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是怎么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 ,对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一方阻止,而且也不能说明原因的话,那么是可以走法律的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都是有探望孩子和关心孩子成长的权利。
婚姻 | 2023-02-15 22:49
当时22年6月在枣庄一个职业中专交的学费,那时候半学期还没上完就让交了下一年的学费,当时以转账老师的方式交上去的后面一些原因导致退学了和学校签了退学手续,然后学费不给退了说问了好久就赖着不退后来因为异情又赶上过年没时间了,现在找那的老师什么的都互相推,招生办的老师还很恶劣说报警什么的都随你便。
回复:一、技校不给退学费怎么办 1、技校不给退学费处理方式如下: (1)向学校方面发出申请,协商退款事宜,说明白,没有注册学籍是可以学费; (2)如果学校不退,和当地教育局沟通,说明状况,让教育局开具证明文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承担什么后果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需要承担如下后果: 1、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综合 | 2023-02-15 18:35
农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相关的赔偿法律吗
回复:一般情况下,因一氧化碳中毒后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员工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单位也应当予以赔偿。员工死亡的,单位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前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员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氧化碳中毒多发生在冬季,可引起中枢系统损伤或永久性损伤。急救主要包括脱离中毒环境、纠正缺氧、防治脑水肿等几个方面: 1、脱离中毒环境: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时,应立即打开门窗,或者迅速把患者转移到空气新鲜处,脱离一氧化碳中毒环境,停止一氧化碳继续吸入,拨打急救电话。解开衣领、腰带,注意保暖,保持呼吸道通畅。如果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应立即进行心肺复苏; 2、纠正缺氧:一氧化碳中毒后会在人体内形成碳氧血红蛋白,影响血红蛋白携带氧气的能力,进而影响身体供氧,吸入氧气可以促使碳氧血红蛋白解离,但是效果较慢,建议选用高压氧舱进行治疗。高压氧舱治疗可以促进碳氧血红蛋白的快速解离,加速一氧化碳的清除,降低病死率并缩短病程,减少或防止迟发性脑病的发生。此外,如果发生呼吸停止,应进行气管插管,使用纯氧进行机械通气; 3、防治脑水肿:急性一氧化碳中毒2-4小时即可以出现脑水肿,24-48小时达到高峰,可以持续多天。患者可以在专业医生指导下,静脉快速滴注甘露醇或应用利尿剂,缓解症状。此外,肾上腺皮质激素能降低机体的应激反应,有助于缓解脑水肿; 4、促进脑细胞功能恢复:可适当补充B族维生素、细胞色素C、辅酶A、胞二磷胆碱等; 5、防治并发症:患者昏迷期间需要加强护理,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治肺部感染、压疮等发生。 总结:综上所述,一氧化碳中毒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般由于工伤导致的伤害国家或者单位都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金额见上面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医疗纠纷 | 2023-02-15 18:46
从淘宝买的游戏账号,商家各种理由不退款,让我取消淘宝小二进入,现在还扣百分之15后要退给我,还让我签协议。
回复:不退款投诉卖家的方式为:网购的品,可以向购买平台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热线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不退款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综合 | 2023-02-15 19:04
前一周我父亲刚刚去世,是在工位(我父亲年龄本来超过了单位规定的用人年龄,但得到单位经理器重所以还在让我父亲任职,所以当时没有签过合同)上心源性猝死,单位也承认属于工伤(谈判的时候我录了音,他们确定这是工伤),单位找来人力资源公司,把责任推给了人力资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又说他们给员工买了集体意外险,他们买了这个保险就相当于把员工死亡的风险转给了保险公司,有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人力资源公司和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不需要赔偿我们家属,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只能拿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吗
回复:公司为职工缴纳了社保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时的相关费用是由社保的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企业是否还要支付或赔偿给员工的其他费用你可以参考一下社保的工伤保险条例,里面有详细的规定。 如果你个人或者你的单位为你另外购买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并且有意外伤害或医疗保障,那么保险公司也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你报销或给付相关的费用,如果构成伤残的商业保险公司也要支付赔偿金和社保工伤保险以及单位所应支付赔偿金不冲突,但是对于医疗住院等费用是不可以重复报销的,应该先报社保,社保不能够支付的再到保险公司报销。
劳动纠纷 | 2023-02-15 19:31
我买的房子装修完了,楼上漏水,屋顶,灯里都是水,但是楼上没有交房,请问这个责任谁负责
回复:楼上漏水的,以下人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1、房屋交付使用年限,要是在质量保修范围则由开发商负责;2、该漏水部位若是装修改装的则有装修企业负责;3、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
综合 | 2023-02-15 20:01
我在年前报名参加了一个影视剪辑的培训班,报名的时候说给派单,然后让我们去贷款交学费,但现在我根本加不上派单的人,我想问问我这样该怎么办啊
回复:通过涉嫌欺诈诱导的手段让求职者缴纳培训费参加培训,这种行为违法,且缴纳培训的学员大多都是贷款分期缴纳的学费。
债权债务 | 2023-02-15 20:04
夜爬泰山担心出意外,携带了手电筒,有电击功能,以防身,后在泰安站被公安局带走
回复:不违法。防身手电筒带电击不违法,但使用过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犯法了。电棒按使用范围分为民用与警用;民用的个人持有肯定是不违法的。持有防身电棍不违法,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在网上购买的高压电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当,是多少会带危险的。民用标准的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规定,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 防身手电是基于强光手电并且具有防身功能的专业手电。通过手电前方攻击头具有攻击致痛和制服等作用进行防身。通过高频率爆闪强光刺激对自身威胁者的眼睛自适应系统致盲进行防卫,此功能是最常用的一种防身功能。通过摄像手电的摄像功能对威胁自身安全的因素进行记录,日后可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另外,又防身又不犯法的东西还有:防狼喷雾、电棒、短棍、钥匙、防割手套、酷棍、水壶、PVC管子。 终上所述,防身手电筒带电击并不违法,大家尽管放心。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 | 2023-02-15 13:11
夜爬泰山担心出意外,携带了手电筒,有电击功能,以防身,后在泰安站被公安局带走
回复:不违法。防身手电筒带电击不违法,但使用过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犯法了。电棒按使用范围分为民用与警用;民用的个人持有肯定是不违法的。持有防身电棍不违法,但用以犯罪另当别论。在网上购买的高压电棍和持有防身都不算是违法,但是,这些威力极大的用品如果使用不当,是多少会带危险的。民用标准的购买限制和使用规范等方面,国家的相关部门都进行了更加规范的规定,保证防身用品真正用来防身。 防身手电是基于强光手电并且具有防身功能的专业手电。通过手电前方攻击头具有攻击致痛和制服等作用进行防身。通过高频率爆闪强光刺激对自身威胁者的眼睛自适应系统致盲进行防卫,此功能是最常用的一种防身功能。通过摄像手电的摄像功能对威胁自身安全的因素进行记录,日后可作为【法律依据】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另外,又防身又不犯法的东西还有:防狼喷雾、电棒、短棍、钥匙、防割手套、酷棍、水壶、PVC管子。 终上所述,防身手电筒带电击并不违法,大家尽管放心。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 | 2023-02-15 13:13
学校安排我去顶岗实习,说是让我去工厂学习东西,实际上就是去干流水线工作,一天需要工作十几个小时,我还是个未成年
回复: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 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随时可以要求离开;如果成立劳动关系,一般要在离职前30天内提出 实习必须自愿。
劳动纠纷 | 2023-02-15 08:47
您好 这边是培训机构 在合同里面写了这样一句话 “甲方百分百保证乙方就业,否则退还全部学费“ 想咨询合同里面这么写 有没有不适当的问题,谢谢律师
回复:您好,订立合同的合理方式具体如下: 1、格式条款需要以合理的方式作出特别提示或说明的,仅限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其他格式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或说明; 2、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在合同订立时作出; 3、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殊标识,以及合同对方要求的特殊说明; 4、特别提示或说明所采用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的注意; 5、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对其履行的合同提示和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一、什么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就是指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去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格式条款的说明说明义务 按法条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如上所述,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打磨N次了,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考虑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所以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提醒对方注意对其不利的地方。
劳动纠纷 | 2023-02-14 15:56
五年前的交通死亡事故。五年前司机帮老板开车撞死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取得谅解,监外执行。现在,五年过去了,死者家属又要起诉,那么,现在司机还有事吗?
回复: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五年后是不能在起诉的。一般的申诉期限是六个月,交通事故赔偿5年期满的,是不能申诉的。一般的申诉期限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交通事故 | 2023-02-14 19:23
出租车司机不靠路边停车,停车时不打转向和双闪,乘客经询问后开门导致电动车撞上车门,谁是主要责任
回复:由于驾驶员未靠边停车,且未尽提醒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1、如果是违法停车,司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2、如果是乘客不观察后方来车,草率开车门,乘客责任较大;3、如果司机和乘客在开门事故中都有过错,那就共同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 | 2023-02-14 14:48
我们进行合租,快到期前室友不准备租了,我们58上找了一对夫妻,夫妻将前室友那部分押金以及剩余租金交付后搬了进来,我们择日和房东签定了下账期的合同,现在我发现室友未经我允许擅入我房间并且被监控记录下来,我要求他们在合约时间之前搬出去,我可以退给他们押金以及房租,男方要求我赔偿他们的损失500元,否则拒不搬走,是否合理,我应当如何解决
回复:从法律角度分析:承租人让合租人搬走可以要求退租金的,如果是合租人自己提前搬走是没办法退租金。如果租赁合同是两人同时与房东签订,且约定一人搬走不退还押金,则房东可以不退还;如果租赁合同是一方与房东签订,且押金也是一方交的,则交押金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押金;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交了押金的两人都可以向房东主张押金的处理,先退租的可以要求房东将自己交的那部分押金先退还,继续租的押金不变。对于合租中途退出,如果当事人有退租约定,满足退租条件的,可以退租。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退租。如果上述情况都不满足的,出租人应该与承租人进行商量,弄清提前退租的真实原因,到底是主动提前退租还是被动提前退租。
综合 | 2023-02-14 11:08
男方婚前贷款购入一套住房,在未还清贷款情况下,如何进行财产公证可以赠与女方一半房产?
回复:一、按揭房可以婚前做公证给女友一半吗 1、可以通过公证把房子的一半给到女方,这种行为属于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无法定撤销事由,便不可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房屋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如无具体份额划分,原则上应均等划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子婚前加名与婚后加名的区别是什么 1、婚前加名。婚前即领结婚证之前,如果房子为一方婚前个人购买的,婚前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则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等不菲的税费。加名行为就是赠与行为,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 2、婚后加名。婚后加名一般是不收费用的,只需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具体看当地的政策)。婚后房产证加名不需要交纳契税等税费,婚后加名比婚前加名要划算很多。婚后加名属于婚内财产约定的行为,该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按照房屋产权所属的约定的产权比例划分,没做比例可以视为一人一半。 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婚前或婚后加名,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并无区别。无论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入的,如果还在按揭中,想加名并不简单。
婚姻 | 2023-02-1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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