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凌晨12点半在小区刮伤小车,停好小车后回到现场看,发现只是轻微擦伤,就没有第一时间处理离开现场,第二天车主报警了,交警电话打到我这里,然后我从小区登记号码找到车主号码,跟车主私下处理好了,然后交警要求我去到交警大队处理,我去了交警扣了驾照行驶证,说需要车主那边也过去,让我们明天在过去一下,请问下这种情况,能否车主撤案,因为交警说要把事故认定为交通逃逸
回复:交通事故逃逸不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双方愿意私心签订赔偿协议,可以由警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撤回案件。 构成交通事故罪的话,不能撤销案件,但是关于赔偿问题可以进行私人协商。
二、通化交通肇事计算方式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中,发生碰撞、轧、刮、翻、坠、爆炸、失火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 依照《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化交通事故赔偿额由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通化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时应当查阅相关数据,确定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三、轻微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标准如何呢
罚款和罚款有什么不同,首先罚款和罚款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罚款是指被人民法院强制判刑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是被判处罚款的人构成犯罪。
罚款这种适用刑罚的犯罪,一般是有关金钱、利益或者财产的。 对这些罪犯,进行金钱上的剥夺,使其不能在经济上获利,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教育。 与罚款不同,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不是刑罚。 适用对象一般不是罪犯,而是未达到犯罪水平的违法者。
罚款问题很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罚款可分为两部分。 一种是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和诉讼法作出的,罚款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另一种是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作出的,罚款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海关、工商、税收等行政法规的人。 所以,罚款的适用对象比罚款广泛得多。 现在有到处罚款的倾向。 罚款有的基于法律和法规,有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不管是什么单位,无论事情大小,也不区分对象,动不动就罚款。 另外,不开任何收据,虽然被称为罚款,但其实钱在个人钱包里。 这也应该是重点管理的一个方面。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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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16:21
非机动车碰撞,一辆三轮电瓶车停止在非机动车道,且车上货物超标此时一辆二轮电瓶车正常骑行,撞到停止的三轮电瓶车上,事故责任认定该如何判段
回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和规定,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停留。因此,停止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三轮电瓶车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因此,二轮电瓶车的驾驶员也应当注意前方道路情况,避免发生碰撞事故。
停止在非机动车道上的三轮电瓶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二轮电瓶车的驾驶员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事故责任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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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15:01
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事实-里面写了逃逸】;【事故认定事实-写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那是按照哪个进行处罚?
跟对方是达成了和解
回复:交通事故逃逸达成谅解书的,应当根据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判决,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刑事责任的,那么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即使达成谅解也是不可以对抗刑事处罚的。
一、交通事故逃逸达成谅解书怎么判
交通事故逃逸达成谅解书的情况下,如果不构成刑事责任,是可以双方协商赔偿处理的,但如果构成了刑事责任,则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要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因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期如果双方可以达成谅解等情况的,是可以有效的减轻法律处罚责任的,但涉及到具体情况的认定,还需要由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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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5:47
60岁以上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问题,对方没有返聘合同和事发前三个月流水记录,误工费该不该给
回复: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年龄满60岁的,原则上是没有误工费的,但如果有返聘等的情形,受害人确实有收入减少情形的,是可以要求误工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进行交通事故索赔诉讼
1、注意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涉及到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一般自治疗终结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如果不涉及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2、起诉时注意申请才财产保全
由于诉讼过程耗时较长,肇事方可能在诉讼过程中将肇事车辆转移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受害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在起诉的时候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保证判决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
3、申请先于执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
4、选择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赔偿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所以受害人应当向赔偿标准高的管辖法院起诉。
5、注意相关证据的保存。
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尽快与律师取得联系,委托律师来代理索赔,可能你的索赔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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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23:51
车被撞了对面全责想要对方赔折损费
回复:一、车被撞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折损费吗
1、车被撞对方全责可以不能要求车辆折旧费。因为目前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多次调研,最终还是认为不能支持折旧费。理由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会造成车辆毁损,都存在折旧费的可能。如果支持,会增加肇事方的负担。同时,因为车辆折旧费必须通过鉴定来确定,而目前的司法鉴定所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可能会有人为的操作,加大肇事方的负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速公路追尾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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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 18:04
交通事故我方全责,对方维修车辆要求我方赔偿折损费用法律是否支持这种诉求?有没有这种案例?我会被判败诉吗?
回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全责一般不需要赔偿对方折损费。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法律条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zui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员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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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21:05
你好 ,电动车碰到老人 ,脚伤筋了,在家休养了三个月,没有医院证明 对方要求5万误工费的赔偿 ,交警那边案子没有出责任认定书,这样拖着不定责对谁有利呢
回复:你好,双方协商清楚是能够索赔,但交通肇事没有责任认定书是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条件允许的的话,请自行积极要求交警部门就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一、车祸受伤没有认定书能否获赔
如果无过错方并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没有证据判定责任认定的),那么伤者应该收集证人证言证明自己被主要责任方车辆撞到伤害到的证据,向机动车驾驶员(保险公司)追偿。证据包括车祸见证人、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调查记录以及医院的就诊记录等。同时还要说明,虽然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并不影响向事故造成人追究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包括护理费费、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伤残工具费等(如果车祸造成一定的伤残等级,应当及时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会提前告知家属进行伤残鉴定)。
如果是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没有对伤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如何索赔?
伤残等级鉴定是建立在达到符合鉴定标准的前提下进行的鉴定,如果伤员达到了鉴定标准而不去鉴定的话,在向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人追偿时自然就会因没做伤残鉴定而损失了伤残鉴定标准赔偿的赔偿款。而仅仅得到医院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误工费,因为没有做伤残鉴定,即使因为车祸导致的永久性残疾也不会得到应得的伤残赔偿费和伤残护理费和器具费等。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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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09:59
我的母亲年前骑车与顺丰快递车相撞,手指指骨骨折,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为同等责任,医院说不需要住院,买支架辅助固定修养,一共开具建议休息时间为90天,但我母亲为厨师,右手小拇指指骨骨折无法使她握刀正常工作,实际误工时间远超90天,但现在对方保险公司说只赔偿2个月的误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何起诉的话是不是需要去司法鉴定伤情?
回复:没有伤亡可以不做,但凡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亡的,都需要做司法鉴定。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鉴定吗?
随着用车人士的增加,交通事故数量与日俱增,有关交通事故诉讼案也越来越多,因为在交通事故中必然会有发生伤残等,所有在这类诉讼中,司法鉴定的证据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有一些人们就会疑问,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鉴定吗?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有必要做鉴定呢?
一、交通事故要做司法鉴定吗?
没有伤亡可以不做,但凡是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人身伤亡的,都需要做司法鉴定。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中,做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必要的程序,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
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办案的交警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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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