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打了我还手了但没打到对方也没有受伤,我却受伤了该怎么办 属不属于正当防卫
回复:不管是谁先动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另一方造成伤害,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双方均有故意伤害行为,应当按照伤情鉴定结果作为责任区分的标准,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
别人先动手打人,我还手不一定违法。
首先,面对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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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05:46
在10人QQ群发了敏感信息,现派出所决定行政拘留5天
回复: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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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23:14
在微信约了个女孩 在微信上我问得她能不能见面他说可以然后 强奸了他 我们在4楼 他朋友在2楼 然后他朋友要报警 这算是仙人跳还是什么 感觉他们换了好多酒店
回复:法律分析:需要看案情,一般情况下,如果孩子之间自愿发生性行为是不算强奸的,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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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9 20:23
我公司的工程与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由另外一个公司进行施工,那工人师傅们的工伤保险该由谁缴纳
回复: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法规对具有高度危险性工作的特殊企业、特殊行业的工程发包有特殊的规定,即要求发包人选择具有相应法定职业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作为承包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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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23:02
我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工程服务合同,工人师傅的工伤保险该由谁缴纳
回复: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工伤保险由施工单位交。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的许可手续的时候,是应该提交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的参保证明的。如果有的建筑单位没有提交参保证明,则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是不会发给其施工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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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21:43
经济纠纷和车有关系
回复: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仲裁和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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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13:52
经济纠纷和车有关系
回复:具体是什么事情。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本博客注:对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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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13:52
在工地出租房里面意外死亡,怎么赔偿
回复:在外务工人员,意外死亡死在出租房内,不能得到厂里的赔偿。
企业没有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非因工死亡人员最起码可以享受以下有有哪些待遇?
1、丧葬费,计算标准是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救济金标准为:
1、死者供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综上所述打工者在出租屋死亡,只有报警处理,如果经法医鉴定是由于在企业工作,呼吸了有毒气体或是接触了有放射性物体而死亡,这是企业的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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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21:16
疫情一个月未上班,职工方认为应该全额发放,
回复:1、疫情期间不上班公司是需要发工资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的规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工作、支付全额工资;
3、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内享受医疗期待遇,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此处“医疗期”系指隔离治疗解除后,员工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继续治疗的期间);
4、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不得因未提供劳动而克扣薪资,或者擅自适用“病假工资”标准;
5、“医疗期”的认定及工资标准应遵守地方政策规定予以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现在全国各地人社部门的文件来看,疫情期间不应该是任何工资都没有的,但相信这样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因为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能力非常有限,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给职工支付生活费可能都有困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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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14:04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孩子在学校受到孤立而且同宿舍的孩子合伙蓄谋找孩子别扭,甚至于要打孩子,找老师,老师也没给个解决的办法,我们做家长该怎么办呢
回复:你好,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一旦发生校园欺凌,家长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应当立即制止欺凌行为,按照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学校是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道防线,如果第一道防线都无法保护的话,再上一级的教育部门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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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 03:17
警校的老师查学生的行李箱违法嘛
回复: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只有公安等司法机关有权依法搜查,其他部门无权,学校可以报警处理,不能擅自搜查学生行李箱,衣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和处罚:1.《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侵害隐私利益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隐私,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4.《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扩展资料:案例:福建省的某高校学生纠察队在检查女生寝室是否使用违规电器时,有男生队员强行翻女生的衣柜,遭到该校女生反感,称男生夜查女寝引起女生不适,并侵犯了女生的隐私。从有关新闻报道中可以知道,校方组织的纠察队是在夜间十点钟进行检查的,而且还有男生参与检查,这些信息是校方认可的,无论是否存在男生队员强行翻女生衣柜现象,校方夜查女寝室的方式是缺乏边界意识的体现,应该引起教育监督部门的重视,以及各类学校对寝室管理工作的反思。安排男生参与夜查女宿舍,这样的时间点和参与人员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不尊重,这样的监管既缺乏人性的温度也缺乏法治的理性,男生无论以怎样的身份都不适合在半夜进入女生宿舍区域,更不能直接去搜查女生的私人物品,女生的衣柜即便是室友也无权随意打开,这里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隐私特征,不便于向他人展示。在司法执法领域,男性执法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对女性的搜身检查,这应该是最基本的性别禁忌和执法原则,高校管理方应该具备基本的常识和理性的判断,校方的管理权触角不能随意进入夜间的女生宿舍,更不能进入女生的衣柜。侵权责任法明确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也应被高校管理方充分尊重。高校宿舍的环境卫生、消防安全不能依赖午夜查寝室,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需求,尊重学生对便利生活的追求,主动满足学生的合理生活需要。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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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18:37